來源:中國醫(yī)藥報 時間:2012-06-20 13:22:35 熱度:1949
□ 張友干
作為實行特殊管理辦法藥品中的精神藥品,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本文僅討論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的共同特點與區(qū)別,精神藥品分類的根本原則,精神藥品的登記,精神藥品的適應證,以及精神藥品與限劇藥的關系。
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的區(qū)別
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的共同特點是都具有產生依賴性的潛力,這是國家將它們列為實行特殊管理辦法藥品和每張?zhí)幏阶畲罅克幤返母驹颍欢卟煌氖?,精神藥品產生依賴性的潛力比麻醉藥品產生依賴性的潛力弱。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都屬于藥事管理學上的概念。
精神藥品的分類原則
如上所述,精神藥品是具有產生依賴性潛力的藥品。但是,有的品種產生依賴性的潛力強,有的品種產生依賴性的潛力弱。國家將產生依賴性潛力強的精神藥品品種列為第一類,將產生依賴性潛力弱的列為第二類。所以,產生依賴性潛力的強與弱是劃分第一類品種與第二類品種的根本原因。
精神藥品的登記
到目前為止,醫(yī)療機構只對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了專冊登記制度,對第二類精神藥品未實行專冊登記制度。筆者認為,既然第一類精神藥品與第二類精神藥品均被列為每張?zhí)幏阶畲罅克幤?,那么對第一類精神藥品與第二類精神藥品均應實行專冊登記制度。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國家及國家衛(wèi)生主管部門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醫(yī)療機構應當對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和衛(wèi)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醫(y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進行專冊登記);二是只有通過專冊登記才能避免為患者提前、超量調配第二類精神藥品。
對精神藥品的使用規(guī)定
在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中都有阿片類藥,精神藥品中的阿片類藥品種有丁丙諾啡、納布啡、布托啡諾、噴他佐辛等。國家對麻醉藥品中的阿片類藥使用有明確的規(guī)定,具體體現在《麻醉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即阿片類藥無理想標準用藥劑量,存在明顯個體差異,能使疼痛得到緩解的劑量即是正確的劑量;晚期癌癥長期使用阿片類鎮(zhèn)痛藥,無極量限制,即應根據個體對阿片類鎮(zhèn)痛藥的耐受程度決定用藥劑量。而目前國家對精神藥品中的阿片類藥使用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只能按照對精神藥品的使用規(guī)定使用。對精神藥品的使用規(guī)定中,特別是對精神藥品中第二類的使用規(guī)定,沒有專門針對阿片類藥的使用規(guī)定,進而直接影響了對精神藥品中阿片類藥的使用。
另外,目前衛(wèi)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控(緩)釋制劑用于癌癥患者作出了每張?zhí)幏娇梢蚤_15日常用量的規(guī)定,但對第二類精神藥品的控(緩)釋制劑用于癌癥患者沒有作出每張?zhí)幏娇梢蚤_15日常用量的規(guī)定。
理論上,對麻醉藥品的管理應比對精神藥品的管理嚴,對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應比對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管理嚴。而事實中,精神藥品中的阿片類藥使用卻沒有像麻醉藥品中的阿片類藥使用作出一樣的規(guī)定;第二類精神藥品的控(緩)釋制劑用于癌癥患者沒有像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控(緩)釋制劑用于癌癥患者使用作出一樣的規(guī)定。因此,筆者建議對精神藥品中的阿片類藥使用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的控(緩)釋制劑用于癌癥患者,也像對麻醉藥品中的阿片類藥使用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控(緩)釋制劑用于癌癥患者使用一樣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
精神藥品與限劇藥的關系
精神藥品與限劇藥(限制性劇藥)屬于同一性質的藥品,系我國不同時期的稱謂。精神藥品是1984年9月20日(《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后的名稱,限劇藥是1988年12月27日(《醫(yī)療用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以前的名稱,即現在的精神藥品名稱取代了過去的限劇藥名稱。
從1984年我國第一部《藥品管理法》首次出現精神藥品這一名稱至今已近30年時間了,筆者認為對其認識、使用、管理應該到了正確、合理、規(guī)范的時候了,這樣才能達到既滿足患者使用,又避免流入非法渠道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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