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中醫(yī)藥報 時間:2013-01-15 01:00:00 熱度:951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民事裁定,李時珍公司(湖北李時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康恩貝(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成立,駁回李時珍公司再審申請。至此,這起歷時3年、由源頭委托方、加工方、代理銷售方以及終端分工進行的頗具隱蔽性的前列康商標侵權案結案。
一波三折的維權案件
據了解,2007年康恩貝在市場上發(fā)現涉嫌侵權的雙禮牌“前列康”膠囊食品,經查證,該產品的生產許可、執(zhí)行標準、衛(wèi)生監(jiān)測報告、企業(yè)識別代碼及產品條形碼均指向李時珍公司。2008年,康恩貝將李時珍公司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以李時珍公司承認侵權,公開向康恩貝公司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召回、封存并銷毀所有涉案產品,賠償康恩貝公司38萬元經濟損失而結案。
2009年5月,康恩貝又發(fā)現李時珍公司生產的康萊爾牌“前列康”軟膠囊食品涉嫌侵犯其商標權。同時,深圳市漢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漢澤公司)是出品商及總經銷商,深圳市新天地藥業(yè)有限公司(新天地公司)代理并銷售,南通健橋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健橋大藥房)長期非法銷售??刀髫悓⑸鲜鏊谋桓嬉徊⒃V至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一審認定李時珍公司與深圳漢澤共同實施了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事實,構成對康恩貝“前列康”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判決如下:1、李時珍公司及深圳漢澤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前列康”字樣的侵權行為,賠償康恩貝12萬元;2、在判決生效5日內于《揚子晚報》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3、新天地公司和健橋大藥房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李時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時珍公司等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李時珍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經審理及查明案件事實,認為提交的證據以及已認定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涉案產品來源于李時珍公司,李時珍公司構成對康恩貝公司“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對李時珍公司的所有再審理由均不予采信,不予支持,并作出本文開頭部分的再審裁定。
杜絕“擦邊球”的判例
據康恩貝律師介紹,最高法院的裁決為下級法院在類似案件的審理做出明確指引,參與商標侵權鏈條的各方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湖北李時珍公司生產、經營的產品將“前列康”三個字突出使用在包裝上,雖然看似屬于食品類別,但其產品功能、消費對象和銷售渠道卻與康恩貝公司的“前列康”產品完全相同,且其產品標準、許可文件、加工方式都是違法的,這是明顯的主觀惡意,因此并不能簡單地認定其商品屬于食品,而不追究侵權事實。
最高法院認為,把商品名稱作為商標來使用,混淆公眾視聽,是構成侵權的。在商標權的保護上有兩個重要的立法原意及法理基礎,即保護商譽和制止有損消費者的混淆。侵權人侵犯商標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利,從企業(yè)那里搶走消費者和商機。因此,無論是因仿冒而損害知名企業(yè)的市場聲譽,還是造成消費者混淆,都是損害了企業(yè)的競爭優(yōu)勢和信譽。
上述律師表示,當今社會侵犯商標權的形式越來越多樣,方式越來越隱蔽,國家對藥品這一特殊商品實行嚴格的準入和監(jiān)管制度,一些不法商家便大打“擦邊球”,用食品或保健品批文來冒充藥品銷售,或者干脆就用失效或偽造的批文來生產藥品牟取暴利。這種行為不但侵害了相關企業(yè)的權利,更混淆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使消費者難以區(qū)分品牌,甚至很可能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危害社會,觸犯刑法。該案雖是一起民事訴訟,但最高法院的裁決已經明確傳達出對某些企業(yè)上述類似行為的態(tài)度,那就是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康恩貝公司高層領導表示,康恩貝一直十分重視通過行政、司法途徑,維護自創(chuàng)品牌,更是著眼于樹百年品牌的戰(zhàn)略高度,保證產品質量,提升品牌美譽度。(默墨)
(責任編輯: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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