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華時報 時間:2013-08-28 09:28:34 熱度:937
京華時報訊(記者商西)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天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簡稱消法修正案草案)。有委員提出,對假冒偽劣產(chǎn)品應重點治理,不應容忍,目前的草案在欺詐等行為的懲戒措施上,仍顯“手下留情”,使違法成本依然太低。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54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經(jīng)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在昨天的審議中,該條成為委員關注的焦點。溫孚江委員認為,假冒偽劣產(chǎn)品不單影響全國消費者的權益,也直接影響到我國在國際上的形象,及我國在國際貿(mào)易當中的地位,因此當重點治理。
“有些不會造成嚴重傷害,比如化妝品含鉛多一點,不會造成消費者死亡,這樣就可以不追究了?”溫孚江認為,采取比較容忍的態(tài)度是目前假冒偽劣不斷的原因之一,草案第54條仍“手下太留情”。“法律不能規(guī)定太寬泛,容忍度太高”,溫孚江建議凡是對消費者有欺詐行為,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伯云委員提出對該條第二款“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進行修改,建議不寫“三倍以下”,改為“兩倍以上”,因為有些行為可能危害性很大,當設置下限而上不封頂。
(責任編輯: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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